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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2003年12月17日2003~2004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的《清華大學關于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暫行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學校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舉報材料,受理機構應當自實際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通知實名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 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可以委托院系學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受理機構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 實名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在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