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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是不應該發(fā)生的,但是犯錯者并無惡意,是無心造成的,屬于“誠實的失誤”。 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承擔責任,但是是屬于工作態(tài)度問題,并沒有違背學術道德。 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 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fā)生了,存在主觀惡意,違背了學術道德,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鮮有采用刑事手段來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案例。 例如,同樣是學術造假、騙取巨額研究經(jīng)費的行為,韓國黃禹錫案中的當事人不僅受到了行政處罰,而且受到了刑事制裁。 而我國“漢芯”造假案件的當事人僅受到了撤銷行政職務、撤銷相關榮譽、追回相應撥款和經(jīng)費等處罰,并未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為何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會屢禁不止呢? 01 與利益、“帽子”掛鉤,是學術不端的主要誘因 蔡元培曾指出:“大學者,研究高深學問者也。 ” 大學學術研究的目的,本應該是創(chuàng)新學術成果,服務人才培養(yǎng),推動文明進步。
在趙延東的調(diào)查中,還有一個比較有意思的發(fā)現(xiàn),那就是,“39%的博士生認為學術不端‘值得同情’,23%的人表示‘可以原諒”’。 “博士生對周圍學術不端行為的感知和認識是影響他們對學術不端態(tài)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博士生越是感覺周邊環(huán)境中學術不端行為比較普遍,就越可能對學術不端行為持同情和原諒的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