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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觀方面不同。 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4)追究方式不同。 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是公訴案件外,一般均為自訴案件。 4. 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 民事 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 刑事 處罰的。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 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 刑事 處罰的。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 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