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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是不應該發生的,但是犯錯者并無惡意,是無心造成的,屬于“誠實的失誤”。 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承擔責任,但是是屬于工作態度問題,并沒有違背學術道德。 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 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生了,存在主觀惡意,違背了學術道德,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學術不端緣何屢禁不止? 在當前這種以科研項目、科研經費、論文數量為評價指標的排名競爭環境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作為最容易發現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即使發現科研人員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多少報以一種“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 相當多的科研不端行為,只有在經媒體曝光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后,才對其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鮮有采用刑事手段來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案例。 例如,同樣是學術造假、騙取巨額研究經費的行為,韓國黃禹錫案中的當事人不僅受到了行政處罰,而且受到了刑事制裁。 而我國“漢芯”造假案件的當事人僅受到了撤銷行政職務、撤銷相關榮譽、追回相應撥款和經費等處罰,并未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學術研究是由人來做的,像人類的其他行為一樣,學術研究會出現種種錯誤。 這些錯誤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限于客觀條件而發生的錯誤。 這類錯誤難以避免,也難以覺察,隨著科學的進步才被揭示出來的,犯錯誤的科研人員沒有責任,不該受到譴責。